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有赔偿吗?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?

时间:2023-06-19 08:01:13 来源:法制法律网

收养无效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?

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,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,应当由送养人承担。

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,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,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,而且具有情理因素。被收养人被判定“返回”送养人抚养,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。

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,协商不成的,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。

收养的有效条件是什么?

1、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,是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2、送养人的身份条件,需是孤儿的监护人、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
3、收养人收养条件,需无子女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,且年满三十周岁。其中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、孤儿、残疾儿童、继子女等,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。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
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?

1、拟制效力,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,也称"法亲"。可以依法产生,也可以依法解除。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

2、解除效力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,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,所以,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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