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
时间:2022-09-01 16:25:05 来源:华律网

一、重复用工员工承担什么责任

1、重复用工的员工要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,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,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,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因此,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。

2、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,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九十九条,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二、重复用工有什么法律责任

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,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,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,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重复用工时,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,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,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。因此,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,如:

1、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,并存档备查。

2、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联系信息,通过电话、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。

3、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,明确员工离职的事实,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,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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